获赔200万!行业首例"颜色组合"商标维权胜诉

来源:知呱呱
阅读量:6948
时间:2021.02.08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中联重科诉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侵害其“颜色组合”商标权一案,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颜色组合”与原告的第18338886号“颜色组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判决青科公司停止使用涉案颜色组合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5万元。该案的胜诉,成为国内装备制造行业“颜色组合”商标侵权胜诉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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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中联重科系第18338886号商标注册所有人,申请日期为2015年11月16日。该商标以绿色、冷灰色、暖灰色三种颜色构成颜色组合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包括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起重机;洒水车;混凝土搅拌车;车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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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将星耀灰、砂砾灰、极光绿作为其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的涂装主题色,产品曾获得多项荣誉称号。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17日,中联重科在长沙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会现场调查核实,被告青科公司在其生产的混凝土湿喷台车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第18338886号商标近似的颜色组合标识,认为青科公司具有利用原告影响力和知名度等商誉的恶意,使原告基于第18338886号颜色组合注册商标而获得的利益被剥夺,降低了原告与第18338886号颜色组合注册商标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同时青科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会展公司作为2019年长沙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会的承办方和场地提供者,没有尽到应尽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与青科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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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青科公司辩称:不知道涉案商标的存在,不存在恶意,在宣传资料和产品上都没有声明原告有本案争议商标。涉案产品与涉案商标即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侵权。涉案产品的图案与被答辩人锁定图案及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即不相同也不近似,答辩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商标正处于被他人申请无效的过程中,该商标的法律有效性尚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应中止审理。

【案件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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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中联重科的混凝土搅拌车、泵车、泵与绿色、冷灰色、暖灰色涂装装潢于2015已经长期持续使用,使得该种绿色、冷灰色、暖灰色结合的涂装装潢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也随之增强,已经将绿色、冷灰色、暖灰色搭配的涂装装潢和中联重科的混凝土搅拌车、泵车、泵这一系列商品紧密联系起来,该涂装装潢已经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已经将具有该涂装装潢的混凝土搅拌车、泵车、泵与中科公司联系在一起。因此,法院认定混凝土搅拌车、泵车、泵的绿色、冷灰色、暖灰色涂装装潢是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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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侵权的产品使用的绿色、灰色、黑色,与原告注册商标的颜色商标相对比,绿色基本相同,灰色部分及黑色部分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暖灰色、冷灰色基本相同,在一般公众看来,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近似。

综合考虑实施侵权的时间、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多元、主观恶意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判决青科公司停止使用涉案颜色组合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5万元。

【案件启示】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与其他商标不同点在于,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定其具体的形状,它的形状是可以随着商品本身形状的不同而改变的,例如“金霸王”电池古铜色与黑色的颜色组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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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美国迪尔公司起诉我国企业侵犯其颜色商标一案,使颜色商标逐渐走进大众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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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颜色组合商标和声音商标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我国的商标保护对象类型越来越丰富,对权利人的保护也越来越完善。中联重科诉颜色商标侵权案的胜诉,是我国企业多年来对知识产权重视的结果,也是我国企业在商标维权领域中取得的一个标志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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