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乍看有点方,但事实有图有真相。
众所周知,王守义十三香是知名调味品,已走进千家万户的厨房。
王守义十三香的火爆,有人看不下去了,于是推出一款类似的调味品——“乐畅二十六香”。
“乐畅二十六香”还成功注册了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佐料等)商品及服务上。
仅仅从字面上来看,一般人会认为“二十六香”与“十三香”并不相似。
但一山岂容二虎。
王守义十三香公司认为,“乐畅二十六香”不仅在商标设计方面与“十三香”近似,而且产品的外包装,比如颜色搭配、色块布局等也颇为相似。
于是王守义十三香公司对“乐畅二十六香”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然而,国知局经审理后认为,“乐畅二十六香”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标志;即使十三香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也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于是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对于这一结果,十三香公司当然不服!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二十六香”与“十六香”“十三香”在构成要素上均由中文数字加“香”字构成,具有相似性,在整体含义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形成明显区别,尚不能排除相关公众将上述标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同时,鉴于“十六香”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尤其是曾被认定为驰名的调味品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亦不能排除存在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可能性,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遂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要求国知局重新作出裁定。但是,国知局及乐畅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于是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院最终驳回国知局及乐畅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简单总结一下: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凭借自身的“十三香”、“十六香”商标,历经国知局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三个阶段,胜利实属来之不易。
其实,在王守义的商标护城河中,不只有“十六香”,还有“十八香”、“二十香”、“二十三香”、“三十三香”、“三十六香”、“三十九香”……PS:看完你还认识这个“香”字吗?
最后,让我们回过头来仔细看看王守义“十六香”商标的申请日期,2002年10月28日。奥利给!
如果你不明白老干妈当初为什么申请“老千妈”,阿里巴巴为什么申请“阿里姐姐”,五粮液为什么申请“四粮液”……现在你该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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